近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走进梁子镇长岭码头,开展守护梁子湖,公益诉讼“乡村行”活动。
“我自愿认罪认罚,我愿意向梁子湖放流成鱼和幼鱼,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今后我一定向身边人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切莫电鱼,共同守护我们美丽的梁子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最后陈述时说道。
图为:2021年6月3日,由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梁子镇长岭码头公开开庭审理。省梁子湖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区法院、区农业农村局、梁子镇政府、区公安分局东沟镇派出所等单位相关领导以及群众代表共计150余人旁听了庭审,并共同监督增殖放流。
2020年6月23日16时许,正值梁子湖湿地保护区全面禁渔期,被告人刘某某与其母金某某携带自制电鱼器在梁子湖湿地保护区沼山镇太白港段港沟内使用电捕的方式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收缴渔获物11.25千克。
检察机关诉请,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判令被告刘某某、金某某在电捕捞水域放流成鱼22.5千克、幼鱼23163尾,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生态损害评估费用3000元。梁子湖区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刘某某、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等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法庭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单位代表及群众现场当好“公益守护卫士”,形成合力,共同监督增殖放流。
图为:增殖放流活动现场
图为:公益诉讼宣传现场,左一、左二为人民监督员程璐、熊佳虔。
“没想到非法捕捞危害这么大,捕捞点鱼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这场在家门口开展的活动,让我知道破坏生态环境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以后要是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就向12309举报”。现场群众纷纷说道。人民监督员程璐说:“此次公益诉讼宣传走进乡村,走到群众的家门口,与群众面对面,通过庭审、增殖放流和现场宣传让群众更直观、更清楚地了解公益诉讼,引起村民的共鸣--守护梁子湖”。检察官呼吁,我们不能为了一时贪欲,竭泽而渔,更应当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梁子湖,像热爱生命一样热爱它,共同守护好我们的梁子湖,守护好我们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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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楠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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